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环卫工人起早贪黑地收垃圾、整理市容,但仍存在部分居民和单位,耍无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甚至无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行政处罚纠纷案件。
二道江区某装饰行经营者齐某未按规定缴纳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二道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0年1月3日予以立案,对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500元。
但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罚款。近日,二道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二道江区法院对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
二道江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二道江区某装饰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至今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二道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最后裁定准予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法官寄语: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产生的费用。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促进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环卫服务属于有偿服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我们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争做文明守法市民。
(记者 刘振国 通讯员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