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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政策落地

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

整体来看,《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26条具体措施秉承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坚持市场化导向、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原则,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一、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方面,提出12条

1、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包括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

2、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其中主要惠及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

3、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

4、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

5、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居民购买对方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6、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

7、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以及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8、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9、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

10、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在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11、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

12、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

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出3条

扩大银行业开放——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最后是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扩大保险业开放——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集团等各类保险机构,同时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相关业务总部。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

另外,《意见》也特别指出,要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方面,提出6条

1、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2、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而且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3、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

4、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

5、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6、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包括强化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

四、提升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建立和完善大数据基础设施

《意见》提出要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另外,要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其中,特别提出要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

五,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

《意见》强调要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关键词: 港澳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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