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介绍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关文件情况,并答记者问。
以下是发布会文字实录:
记者:《意见》当中提出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从两种计提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这个问题还是由我来回答。刚才您问的这个问题也是这个文件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内容,刚才我回答了为什么要提,您问的是怎么来计提。
这项改革的总目标,是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对于如何来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在起草这个文件的过程中征求了各个方面的意见,主要是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土地出让收益一定比例计提,文件提出了这方面的目标的要求。另一种是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应该说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操作的,也各有利弊。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反映了各地实际可以统筹使用的资金规模。但是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的标准很难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很容易通过做大成本性支出,来缩减土地出让收益,这样一来的话就会导致政策效果大大缩水,这个情况确实是存在的,我们在调研中也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土地出让收入是直接缴入地方国库的,收入数目是有据可查的,便于操作和监督,但是它不能够完全反映地方可以使用的资金规模。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不少省份选择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也有不少的省份选择按收益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所以说为了照顾各地实际,避免“一刀切”,文件提出了两种方案供地方来选择。第一种是按照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进行核定,但是如果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有的媒体朋友可能会问,为什么按收益计提还又加了一个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条件,主要考虑是防止有的地方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这样一来会虚增土地出让成本,会缩减土地出让收益。文件里明确提出,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如果不作这样的规定,在有些地方政策就会缩水。第二种方案是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10%以上进行核定。地方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可以,由省里自己来定。各省(区、市)对辖区内的市、县可以设定一个差异化计提的标准,我们是以省(区、市)作为一个核算单位的,全省无论按哪种方式计提,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要求。
关键词: 土地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