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市场上的产品有一个特点——同质化非常严重。从家具电器到食品饮料,从外形到功能,都有着极高的相似性。
可替代的产品数量太多,就会加剧企业间的竞争程度。因此,只要行业内某个企业研制出了创新性产品,必须严防技术泄密。
企业需要防止泄密的方向不仅于此,生产线上的研发技术、合作的客户名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这些都是企业的隐形财富。
这些东西能为企业带了巨大的价值,但是要想守住它们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商业秘密依托企业员工,需要人去实施才能发挥作用。但是由于人员流动性大,这些秘密很容易随着一起流出去。
并且,商业泄密难以防范和鉴定,如果等到泄密行为发生以后才追责,不仅取证困难,而且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了。
因为只要接触过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去同类型公司工作,商业秘密就有潜在风险。即使曾经的员工信誓旦旦不会泄密,但在工作(同类型工作)过程中这是很难避免的。
美国法院为此引进了一种事前经济禁令原则——不可披露原则。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员工离职后为原公司同领域内的竞争对手工作。
当然,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人,只有高级技术职员和经理阶层适用。在申请禁令时,公司还必须证明商业秘密的确存在。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局限于事后保护阶段,即发现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人员离职,公司只能依靠双方的保密协议作保,但是作用比事前防范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