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注意到,《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和领养、犬只诊疗和经营,以及执法保障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其中,近年来备受公众关注的犬只栓绳牵领、犬只粪便清理等热点问题,《条例》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养犬人一旦违反此类条例,公安机关将处以50元到200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其中,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至大禹南路至南环城路至日兰高速一线以北,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养犬申请登记
犬只免疫接种
犬只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包括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以及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此外,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免疫接种时,需植入电子标识。同时,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根据规定,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有效免疫接种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违规处罚细则
大型犬只管理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同时,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
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居民共有区域,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带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粪。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到200元不等的罚款。(汪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