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记者从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管理工作,优化发放流程,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当年度年满8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办法》规定高龄津贴标准:80周岁至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由不少于300元提高到不少于5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高龄津贴标准。满100周岁老年人长寿津贴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另行发放。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实行。
与原《办法》相比,新规主要调整的内容为: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优化发放程序;坚持属地管理。
在扩大发放范围方面,发放范围扩大至年满80周岁以上,年满80周岁至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
在提高补贴标准方面,年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由300元提高到不少于500元。
在优化发放程序方面,取消了原来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村委会根据公安派出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进行信息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直接发放。
在坚持属地管理方面,将原《办法》中规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及市属企业中符合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统计、审核、发放工作下放到县(市、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发放。
(记者 贺莹莹 通讯员 王法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