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2年。
而且,因为竞业限制条款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而劳动权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行为作出合理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却将竞业限制滥用成了就业限制。许多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至于经济补偿,与动辄数十万元的违约金相比,简直“杯水车薪”。按照沈阳一家房产咨询企业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的说法,在当地,最多用2.88万元就可以“买”劳动者“失业”2年。
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在就业市场上,劳动者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部分用人单位声称不签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入职,急需一份工作养家糊口的劳动者只能委曲求全。其二,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清晰界定适用于竞业限制的职业和岗位,而为了限制跳槽,部分用人单位就将普通劳动者一并纳入签订竞业限制范畴。
因此,要根治竞业限制的滥用、错用,也可从两方面着手。对于部分用人单位滥用、错用竞业限制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尽快完善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内容可以界定为商业秘密,哪些人员属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等。当然,劳动者也要懂法守法,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霸王条款”说不,并用诚信捍卫自己的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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